为深化和拓展中组部“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(市)委书记用人行为”调研试点工作,规范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的县(区)委书记用人行为,保证用人权力健康运行。近日,四川省制定了《规范和监督调研试点县(区)委书记用人行为的八条暂行规定》,对成都市温江区、安县、雅安市雨城区等调研试点县(区)委书记用人行为作出具体规定。
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表示,出台《暂行规定》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县(区)委书记充分行使用人权力,履行好用人职责,发挥应有的作用;另一方面,也是用严明的制度对其行使权力的过程加以规范、约束,防止权力失控、决策失误、行为失范,从而实现既保证权力的充分行使,又有利于监督制约的双重目的。
《暂行规定》主要有以下内容:
——书记直接提名人选应形成署名书面材料。县(区)委书记要切实履行调研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。县(区)委书记有权直接提名推荐乡(镇、街道)和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人选;行使直接提名权时,应形成署名书面材料或有明确记录。提名人选必须按规定进入推荐(测评)、考察程序;经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。
——实行民主推荐“三票制”。在民主推荐下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时,可试行采取县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票、科级干部和群众民主推荐票、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票三票加权平均的办法确定。
——县(区)委书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调整有动议权。提出动议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有关规定,在一个任期内应当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,如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务,一般不得超过一次;调整班子的面不得超过三分之一。
——县(区)党委“一把手”每年须接受选人用人情况的民主测评。县(区)委书记代表常委会每年应向全委会专题报告一次执行干部政策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,接受全委会的监督。同时,每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报告一次县(区)委选人用人情况。县(区)委书记履行选人用人的情况,每年要接受一次党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班子成员、下级主要领导和基层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的民主测评。凡本地区出现选人用人重大失察失误、严重用人不正之风的问题,经调查核实,确属书记负主要责任的,应严格责任追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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