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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委省政府作出重大决定 实行省管县(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

    湖北省委、省政府作出重大决定:从今年元月起,改革现行省管市、市管县(市)的财政体制,在全省实行省管县(市)财政管理体制,以适应和完善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客观要求,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,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。 
 
    4月10日,省政府按照省委常委会议的决定,在武昌召开推进省管县(市)财政体制改革座谈会,贯彻落实有关精神。省委常委、常务副省长周坚卫等充分听取各市市长的意见和建议,共同研究完善各项改革配套措施。 
 
    周坚卫强调,我省实行省管县(市)财政管理体制,主要是改变原来省管市、市管县(市)的财政管理模式,暂不调整财政收支范围,但对不符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市、县(市)收支范围划分,省财政将予以规范和调整。 
 
    省实行省管县(市)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:维持现行利益分配格局;共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;坚持权责统一;坚持积极稳妥、有序推进。 
 
    实行省管县(市)财政体制的范围是:原实行省管的武汉市等17个单位继续实行省直接管理(含所辖区),全省52个县(市)(不含恩施自治州所辖的8个县市)实行省管财政体制。改革后,省直管单位合计69个。 
 
    改革内容涉及6个方面:预算管理体制;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补贴;财政结算;资金报解及调度;债务偿还;其他。 
 
    为了进一步加大省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,省政府决定对68个县(市)(含县改区和神农架林区)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集中的增量,以2003年为基数,2004年-2006年新增上交省的增量全额返还,用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。 
 
    5月9日,省财政厅、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、省国税局、省地税局联合出台了《关于省管县(市)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》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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